低保停发,如何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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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亲戚,是我远方的一个姥姥,今年86岁她跟一个深有残疾的儿子今年67岁(说不了话,智商偏低)一块生活,都靠着国家的低保维持生活,去年他们生吃俭用去找韩国的儿子,儿子一直联系不上,韩国也有一个亲戚,住在半地下室,就接纳了他们。一直在那里住了六个月,也没找到。所以就回来了,但是回来以后去做低保年检的时候,工作人员告诉她,出国了就不享受国家低保待遇了,就发了一个低保停发通知书,还要返还这6个月的低保收入,我就想问这样合理吗。要怎么才能申请回来。 1. 要上哪里申请行政复议 2. 要带什么资料 3. 有可能恢复低保吗 两人都没有退休工资,只能靠低保维持。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一个答复。
已回复 延吉市民政局

已审核    2019-05-16 08:45:33

已转办  延吉市民政局  2019-05-16 08:45:33

已受理  延吉市民政局  2019-05-17 09:00:03

已回复  延吉市民政局  2019-05-18 21:55:52

问政答复
处理部门:延吉市民政局 2019-05-18 21:55:52
尊敬的市民,您好!
您好,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1.关于返还6个月低保金的问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骗取低保待遇人员以及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民政部门要会同检察、法院、监察、公安等机关,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骗取的低保金。 2.关于带什么材料去哪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请携带《不予保障通知书》到州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3.关于恢复低保问题,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二章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等;《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第三章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第十五条第一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经核实其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不予保障;《延边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规定》(延州政办发〔2014〕10号)第七条:自费出国旅游或探亲访问的,不予保障;《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核查的追溯期,城市自申请之月起前6个月等规定。因此取消低保6个月后才能申请我市低保。 如您还有相关疑问,请电话咨询社会救助科2617808。 回复人: 金基俊 电话: 2538223 主管领导:管延伟 电话: 25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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