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领域东城的房子从2010年出售到现在已经9年,可是还是迟迟不下房照,作为业主,我们和政府部门咨询过,和开发商洽谈过,去信访办信访过,相关部门都没有确切答复,大致意思是说让和开发商协商解决,但是开发商多次推诿,不积极解决问题,难道我们就一直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吗?
当时承诺的小区门口的广场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影子,小区门口的路坑洼崎岖,可能是延吉市小区最破的路了,附近的垃圾处理厂破坏环境,导致虫鼠乱窜,小区里都是老鼠洞,业主们都苦不堪言,但是没有房照,想卖都难!请有关部门帮我们解决问题,还我们一个合理的居住权益和环境吧!
已回复
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已审核 2019-06-13 08:56:09
已转办 延吉市房产局 2019-06-10 10:01:50
已受理 延吉市房产局 2019-06-11 10:30:03
已转办 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06-13 08:56:09
已受理 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06-14 09:00:03
已回复 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06-14 13:28:24
问政答复
处理部门: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06-14 13:28:24
尊敬的市民,您好!
您好,何时办理房照不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来决定的,而是主要看开发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进展情况。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需要先办完土地审批手续、规划审批手续、规划验收手续、质监验收、土地验收手续后才能办理登记。手续齐全后,只要开发企业及时申请,5~15个工作日可以办完首次登记。目前对于房屋登记,国家没有规定登记时限,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基本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而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才能开展登记活动。是否登记属于当事人的权利,登记机关不能强制,也不具备处罚权限。换句话说,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登记机构没有权力强制开发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对此,您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其他配套设施问题,为了慎重起见,建议您向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