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97进入大京延吉纺织厂工作,于2007年辞职。单位交着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离职后,一直以为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中心存着。 昨天发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于2007年10月17日,被大京纺织厂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联系大京纺织厂,大京纺织厂财会说这个钱已经被本人取走。 但本人根本就不知道这个事。没有本人签名,也没有本人手印,属于本人的财产就这样被 人冒领。本人想知道这种行为是否违法。目前已知10几个以前离职的同事的住房公积金都被冒领。总金额几万元。与大京纺织厂总经理协商,大京纺织厂总经理建议我们一起报案,咨询公安局,这种非法占有别人财产的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报安,报案公安局是否能够立案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