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的临时牌照到期后可以申请延期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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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新车的临时牌照到期后可以申请延期么?需要带什么材料、到哪里办理?
已回复 延吉交警大队

已审核    2019-09-16 09:32:27

已转办  延吉交警大队  2019-09-16 09:32:27

已受理  延吉交警大队  2019-09-16 14:40:18

已回复  延吉交警大队  2019-09-16 15:59:19

问政答复
处理部门:延吉交警大队 2019-09-16 15:59:19
尊敬的市民,您好!
您好:对于您咨询的问题,交警大队车管所工作人员答复:《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 规定: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我们建议您,具体问题请直接联系延吉交警大队车管所(电话:2909023)业务窗口详细咨询并办理。 回复人:金凤振 分管领导:董永辉290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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