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收费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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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在交房时和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已经到期,到期前小区业委会已经成立,前期合同到期后本应与业委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合同,确定物业服务内容,费用。但物业不签,还沿用之前的标准,是否合法,业主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已回复 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已审核    2019-12-03 08:28:17

已转办  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12-03 08:28:17

已受理  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12-04 08:30:03

已回复  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12-06 14:26:05

问政答复
处理部门: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12-06 14:26:05
尊敬的市民,您好!
您好: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因您所在的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您可以与业主委员会协调召开业主大会,商议拟定正式物业服务合同,并依据条例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议您拨打我局物业管理办公室电话2263750,将您所在小区的详细情况告知我局工作人员,我局工作人员将为您详细解读相关条例。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分管局长:马永峰 执行人员:李磊 部门负责人:曹鑫 联系电话226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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