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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吉林省发文明确了!

2021年12月22日 16:34   来源: 吉林省教育厅网站

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长白山管委会教科局、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梅河口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长春市各县(市)支行:

现将《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2021年12月9日

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

预收费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净化校外培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吉办发〔2021〕3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 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

第四条 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各地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行为。

第五条 机构开展培训须全面使用最新版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构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七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须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第八条 机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第九条 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合理索要消费凭证。

第十条 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十一条 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原则。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

第十二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分类明确银行托管和风险保证金监管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各地要对机构采取银行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机构可以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机构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机构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

第十四条 专用账户中的托管资金拨付须与机构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托管银行,当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向托管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托管银行履行资金拨付职责。

第十五条 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过渡。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保证金额度和监管要求由各地确定,最低额度不得低于本机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调整,须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加大对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的监管力度。

第十六条 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应定期共享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工作信息。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判风险情况,并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托管银行开展相关资金常态化监测工作,对出现异动情况的,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

第十八条 机构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签订接受预收费监管承诺书,主动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相关资金交易信息,规范运营。

第十九条 各地要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确保培训服务交易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第二十条 各地要将预收费情况作为机构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严厉惩治违法失信行为。引导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自律公约、宣传培训等工作,引导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预收费纳入监管,提高培训服务合同履约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做好机构预收费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税务部门负责对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培训领域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得对未按要求进行审批备案、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机构授信或开展业务合作,禁止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升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对家长的风险防范引导,宣传国家政策要求、消费注意事项等,引导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合理预付培训费,主动索要发票等收付款凭证,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正当合法维权,共建共享校外培训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第二十四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托管银行等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各地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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