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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为帮父亲法庭上指证母亲有外遇


[ 时间:2008-07-04 09:33:17 | 浏览: | 收藏本文 ] 【 发表/查看评论

父亲打工回国后,母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父亲打工赚来的钱款。

16岁的延吉男孩小刚(化名)走上法庭指证母亲有外遇,希望能帮助父亲,但未被采信。

妻子起诉离婚

2004年,张先生到日本打工,留下妻子王女士和儿子小刚在延吉生活。两年后,张先生攒了20多万元钱,汇给妻子。2006年末,结束打工生活回延吉时,张先生又带回20多万元。
  
    不久,妻子王女士提出,两人分居太久,已经没有感情,要离婚。张先生坚决不同意,为此妻子两次起诉离婚,法院都因为张先生坚决的态度驳回了王女士的请求。

妻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张先生同意了。

儿子指证母亲

在财产分割上,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王女士称自己手里没有钱,必须把张先生这次带回来的钱分给她一半。

张先生非常不解,之前他寄回来20万元,都用在哪儿了呢?法庭上,双方就两笔钱的分割发生争执。

小刚告诉父亲,他的母亲和一个男人关系密切。张先生的哥哥也说,他们的关系不一般,王女士有了外遇。

律师认为,为了让张先生利益不受太大损害,最好能够找到王女士有外遇的证据,这样在法律上,有过错的一方就能够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有财产。

小刚主动向父亲提出到法庭上作证。2007年10月,16岁的小刚走上法庭,指证母亲有外遇。

法庭未采信

小刚的证言未被法院采信。法官表示,对于外遇,不能单凭一个孩子的话就确定,还要有更充分的证据,比如说照片、录像,或者更多的证人证言。而且,之前张先生邮寄回来的20万元已经不知去向,就不能作为双方共有财产来分配。

延吉市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和王女士平分双方共有财产,包括一栋房子和张先生最后带回来的20万元,张先生拥有房子,给付妻子15万元现金。张先生上诉到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延边州法院也没有采信小刚的证言,但判决张先生给付妻子11万元现金,儿子归张先生抚养。

来源:新文化报  作者:杨威 责任编辑:车莹 评论总数  【打印本页】【 发表/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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