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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

2020年02月13日 10:19   来源: 吉林省公安厅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全省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省公安厅决定,在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对以下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

 一、依法严惩妨害传染病防治违法犯罪

 1、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依法严惩妨害公务违法犯罪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以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依法严惩暴力伤医、医闹违法犯罪

 5、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寻衅滋事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7、公然侮辱医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侮辱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8、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9、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医疗机构以起哄闹事、打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实施医闹行为,聚众扰乱医疗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四、依法严惩制假售假、借机诈骗违法犯罪

 10、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诈骗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3、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严惩聚众哄抢违法犯罪

 14、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哄抢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六、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15、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严惩造谣传谣违法犯罪

 16、故意编造虚假的新冠肺炎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8、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9、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疫情虚假信息及其他相关有害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予以行政处罚。

 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违法犯罪

 20、在疫情防控期间,以疫情防控为由,未经批准,擅自破坏桥梁、隧道、公路或者进行其他破坏,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分别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损毁路面公共设施,阻碍特种车辆通行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

 23、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窝藏、转移、代销赃物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任何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依法惩治;正告所有涉嫌上述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不法活动并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吉林省公安厅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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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疫情  治安管理  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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