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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收藏!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要点汇编

2020年02月20日 12:59   来源: 延边发布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近期国家和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今天起,小编将陆续编发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政策要点,便于您及时掌握。让我们坚定信心,同舟共济,共同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第一期先来了解发改系统、工信系统、财政系统相关政策要点↓↓↓

发改系统政策要点

一、国家发改委文件

(一)《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1.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发债融资。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的项目,申报条件相应有所放宽;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2.简化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设立“绿色通道”,实行“即报即审”;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模式;自动延长批文有效期;优化发行环节管理。

3.切实做好债券存续期间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持续做好信息披露;稳妥做好本息兑付。

(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

1.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疫情期间,依托“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对湖北等疫情高发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开放力度,扩大课程免费范围。

2.完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配套服务。基础电信企业对在疫情期间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予以优惠。

3.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加大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劳动者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台账,做好培训积分管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线上线下融合,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劳动者可依据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在公共实训基地等线下培训场所优先参加职业技能实训。支持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合理整合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依据学时记录、在线培训证书等对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发放技能培训补贴。

4.积极开展宣传引导。鼓励大企业、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在疫情期间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免费开放培训资源的单位名单和链接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网站予以公布。

(三)《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通过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进一步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四)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卫健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编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紧急通知》(发改办社会〔2020〕120号)

组织各地根据地方疫情防控实际需求,围绕本省(市级以上)需要紧急建设临时集中收治医院(病区)、提高重症患者诊治能力、提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等3个方面,以在建或可以马上开工建设为主,抓紧进行摸底汇总,统计建设需求,项目要能够在短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服务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严禁借机申报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项目。2月12日,我委联合省卫生健康委下发紧急通知,按照国家通知要求组织各地做好项目摸底,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后,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全部纳入我省防控疫情储备项目,再根据国家通知要求进行遴选上报。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 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66号)

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告知性备案制度,一律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备案。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投资项目,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完善、畅通在线平台互联网端项目申报、进度查询功能,指导项目单位上传电子材料、实行远程审批;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尽快完善网上出件功能。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要指导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由办理机关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项目单位。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有关政策。对国家急需重点调拨物资(含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面罩、负压救护车、红外测温仪等)企业给予专项支持。

二、省级层面文件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0〕4号)

1.特事特办优化审批。包括5项政策(1)开通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对境外采购、捐赠的防疫物资,长春海关随到随检,确保24小时畅通无阻。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的防疫进口物资,符合免税受赠主体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对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2)加快防控项目审批。对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原材料生产等项目,实行边生产边审批。在施工、检测、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现场审核通过后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3)简化采购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疫情防控相关物资无需审批。(4)加快信贷审批。对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在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开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预留专项信贷规模。(5)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一律通过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备案。

2.加大财税金融及医保支持力度。包括5项政策:(1)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统筹安排力度。适时动用预备费等机动财力。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市(州)、县(市)防控库款保障力度。(2)加强医疗费用保障。将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异地就医先救治后结算,报销按参保地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3)落实工作补贴政策。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源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2020年1月1日以来用于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的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照不低于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灵活运用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5)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将我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降低至零元。

3.精准帮扶企业。包括7项政策:(1)帮助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对重点食品供应商给予贷款支持。协调金融机构帮助企业解决复产所需流动资金缺口。(2)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3)支持企业扩能转产。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企业满负荷生产。支持国家急需调拨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产能、提质增效,对近期形成产能。推动产品相近并具备基础条件的企业及时转产。疫情过后,剩余产品国家收储,并帮助企业及时转型。(4)缓缴社会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先享受医保待遇,后补办补缴。(5)适度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6)延期缴纳水电气费。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电气费的企业,可向水电气供应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费用,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得断供且不收取滞纳金。(7)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受到的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不推送至“信用中国”。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保障企业在融资贷款、招投标领域不受相关限制。

4.做好民生兜底工作。包括5项政策:(1)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失业保险金,执行期限至疫情结束。(2)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3)稳定贫困家庭收入。高度关注存在返贫风险的劳动力,以县为单位开发一批临时“扶贫特岗”。开发5000个临时公益性岗位,对因疫情影响面临返贫风险和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给予兜底安置。(4)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对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质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5)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按需直接予以临时救助。对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留吉患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由当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5.强化防疫科研支撑。包括2项政策:(1)加快联合攻关。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开展科技协同攻关。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的科技攻关研究,优先纳入省科技发展计划予以支持。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2)支持企业研发。全力支持企业加大疫苗、医疗器械开发等投入,其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优先、及时、足额为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

(二)《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8号)  

自2020年1月25日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起,至应急响应终止,对我省销售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杀菌用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医用商品和药品,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差价率控制措施,购销差价率不得超过25%。(国家没有出台价格干预措施。全国多个省(市)出台了不同形式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差价率水平在15%-35%之间)

工信系统政策要点

一、国家及部委出台相关政策

工信部:2月9日,工信部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明确将采取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等六方面20条措施,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中国银保监会:2月14日,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通知明确,要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要求各机构要更积极有效地将企业和个人保护生态环境、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公德、诚信行为表现等情况纳入信贷审批、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流程。

二、我省出台相关政策

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切实强化稳增长措施 确保一季度实现“开门红”的通知》(吉政明电〔2020〕2号)、《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6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2号)等政策,确保全省工业企业平稳、安全复工复产,经济稳定运行。

财政系统政策要点

一、国家层面政策情况

《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政策要点:一是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动态调整;二是对名单内企业,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三是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四是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强化资金监管和跟踪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二、省级政策情况

(一)支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政策。2月7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吉民电〔2020〕16号),一是将受疫情影响无法就业且符合低保等条件的农村返贫人口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救助范围。二是将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三是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要求,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支持疫情防控期间扩大或保障蔬菜、生猪等生活必须品供应政策。2月8日、11日分别出台《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大蔬菜生产增加市场供应支持政策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7号)《吉林省畜牧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对一季度供应能力强的养殖企业给予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牧联发〔2020〕16号),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在田作业温室挖掘产能给予补贴,增加生产面积部分每亩补助3000元(扩增面积不足1亩的,按每平方米4.5元补助)。二是对在2月底前启动恢复生产的闲置温室每亩补贴3000元,与在田作业温室挖掘产能给予的补贴不可重复获得。三是对一季度生猪供给能力强的养殖企业(场)给予一次性奖励,即1-2万头的奖励30万元;2万头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三)支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政策。2月4日、12日分别出台《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促进疫情防控期间贫困劳动力就业切实稳定贫困家庭收入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4号)《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20〕16号),一是支持实行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返还上年缴纳失业保险费50%,同时放宽中小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二是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企业给予最长6个月社保费缓缴期限,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三是支持开发临时性扶贫特岗和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给予财政奖补,对吸纳贫困人口的返乡创业基地、初创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帮助因疫情无法返岗或不能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四是对在春节期间(截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急需物资企业以及按政府要求转产防疫物资企业,吸纳失业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每户企业不超过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五是对为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推荐成功上岗人数,给予1-8万元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六是支持省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和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四)减免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租金政策。2月14日,出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政府疫情防控阻击战中适度减免中小企业租金政策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吉财资〔2020〕87号),对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承租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房屋,并用于经营用房的,自1月25日期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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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疫情  防控  2020  企业  冠状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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