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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要点汇编(第三期)

2020年02月22日 08:12   来源: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近期国家和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小编将陆续编发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政策要点,便于您及时掌握。让我们坚定信心,同舟共济,共同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第三期来了解人社系统、农业农村系统、能源系统相关政策要点↓↓↓

人社系统政策要点

一、促进就业方面

(一)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在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以及按照政府要求转型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为疫情防控一线企业和单位提供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优先推荐参评“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活动。为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30人(含)以上的,补助1万元;50人(含)以上的,补助2万元;100人(含)以上的,补助4万元;200人(含)以上的,补助8万元。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8号)《吉林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20〕5号)。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开启互联网+视频模式,贷款申请人可通过“吉林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电子信箱等方式提交申请,担保机构及经办金融机构应尽量采取网络、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调查、审核、评审等工作。开通重点企业绿色通道。对全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重点保障企业,可由金融机构先行办理贷款发放,确保企业及时得到贷款支持。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借款人,可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经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研究同意的,给予一定时限的还款宽限,期间可不对其进行追偿,也可给予展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已还款仍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符合条件的应继续给予扶持。

(四)开展线上招聘和线上业务办理。疫情防控期间,避免人员聚集,暂停举办“2020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现场招聘和开展跨省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现场对接活动。广泛收集省内外用工信息,通过线上渠道及时发布。依托公共就业服务网、部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岗位信息,面向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各类求职者,开展网络招聘活动。加强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联合举办线上招聘活动,发挥线上服务人岗匹配功能。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援助服务以及就业补贴申请拨付等线上服务,提升线上经办业务能力。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20〕5号)。

(五)对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用工需求。强化定点服务,采取有力措施研究解决企业反映的困难,涉及其他部门的积极协调解决。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向本地劳动者精准推送岗位信息。支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搭建人力资源余缺调剂服务平台,调剂企业间用工。

(六)组织引导员工返岗。指导企业将开复工信息向疫情较轻地区员工推送,集中登记返岗意向、返岗时间等情况。对返岗员工较为集中地区,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开通直达服务,并协助办理返岗务工手续。指导企业做好返岗途中的防护防疫工作,确保劳动者安全到岗。开展跨区域定向招聘。依托东西部劳务协作机制等,联系有关输出地,及时对接企业招聘用工信息,组织远程视频面试,开展定向招聘用工。提前登记外出务工人员信息,协调卫健部门推动“异地隔离”互认,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加开专车、专列,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

(七)强化急需紧缺工种人员培养培训。开展缝纫工、贴条工等当前急需紧缺工种培训,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用好“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在线”等服务平台,抓紧上线急需紧缺工种培训课程,免费提供培训。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3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20〕6号)。

(八)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公益特岗5000个,对因疫情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群体等,给予3至6个月的临时性兜底安置。政策依据:《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促进疫情期间贫困劳动力就业切实稳定贫困家庭收入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4号)。

(九)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在乡返乡农民工,初次创办小微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依据:《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20〕5号)

(十)调整全省技工院校开学时间。各技工院校一律不得提前开学和接受学生提前返校,同时做好推迟春季学期开学的工作预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暂停各类线下培训活动。已经提前收取费用的,应按规定做好解释退费等工作;全省技工院校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要提前制订春季学期开学的工作预案。政策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技工院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4号)、《吉林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技工院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二、人事人才方面

(一)关于防疫人员补助。对参加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统计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月审核。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义务人员的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

(二)关于绩效工资。对于在疫情防治中承担重要职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各地可一次性增核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并指导有关单位搞好内部分配,向加班加点特别是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义务人员的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

(三)开展表彰奖励。按照奖励权限,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疫情防控一线人员,给予及时性表彰奖励,广泛宣传疫情防控斗争一线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感人事迹。近期,我厅会同省妇联对因疫情防控殉职的长岭县前七号镇党委副书记姜娜给予了及时性表彰。政策依据: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激励关爱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党员、干部和医务工作者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吉组通字〔2020〕5号)

(四)避免组织举办专业技术人才聚集性活动。统筹做好上半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安排,延长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等项目申报日期。

(五)加大对疫情防控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倾斜。对在一线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并发挥积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予以倾斜,加大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六)坚决破除“唯论文”倾向。对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评审职称时予以倾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开辟绿色通道,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七)充分发挥各种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平台作用。推行“不见面”的高效便捷服务。暂停博士后进出站服务窗口现场办理,适当延长材料报送期限,特别是对疫情严重地区,采用灵活方式报送。

(八)优化窗口服务和内部管理。采取“网上办、邮寄办、延期办”等方式,为广大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政策依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指南》。

三、劳动关系方面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16号)

(三)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四)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吉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通知》

(五)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政策依据:《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农工办发〔2020〕1号)

四、社会保险方面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政策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2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20〕5号)。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困难稳岗返还政策执行至今年12月31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三)疫情防控期间,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20〕5号)

(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失业保险金(原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期限至疫情结束。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0〕4号)

(五)将受疫情及延迟复工影响损失较大和积极复工生产的参保企业纳入稳岗返还重点支持范围并优先发放。提前启动稳岗返还工作,优化审批流程。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领失业金的失业人员不受60日限制,可根据疫情适当顺延。根据物价指数情况继续为失业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及时化解失业人员因物价上涨所造成的生活困难。为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由省到县,全部实行失业保险金不见面申领。政策依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18号)

(六)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政策依据:《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经办规程(暂行)》(吉人社函〔2020〕21号)

(七)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政策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吉林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15号)

(八)提供社会保险经办“不见面”服务。线上办:参保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掌上社保APP、支付宝及电话、QQ群、微信群等线上渠道,办理社会保险缴费、领取待遇、关系转移等业务。延缓办:用人单位可延缓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对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临柜业务可暂缓办理;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领失业金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受60日期限限制,可根据疫情适当顺延。预约办:参保单位和个人确需到社保经办大厅办理紧急特殊事项的,可通过电话、QQ群、微信群实名预约。

(九)启动容缺受理经办业务。对采取网上办理、掌上办理、电话办理的业务可通过传真、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传递相关材料,待疫情解除后补送材料。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应急经办工作的通知》(吉社保函﹝2020﹞6号)

农业农村系统政策要点

一、“菜篮子”稳产保供方面

(一)国家层面1.1月30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确保“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农办牧〔2020〕7号)。政策要点:一要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制度;二要保障“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三要加强宣传引导。2.2月12日,国务院发电《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3号)。政策要点:一是严格落实地方属地责任;二是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三是保障道路运输通畅;四是促进农产品流通销售;五是加强活禽交易市场分类管理;六是加快养殖行业上下游企业复产;七是加快信贷支持政策落地;八是强化部门协同配合。3.2月14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政策要点:一是减免农业信贷担保相关费用;二是尽快拨付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三是加大农产品冷藏保鲜支持力度;四是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向疫情重点地区倾斜;五是加大地方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六是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

(二)我省情况1.1月30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抓好蔬菜生产努力增加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吉农园函〔2020〕1号)。政策要点:一是切实认识到位,全力抓好蔬菜生产工作。二是加强指导服务,尽快提升蔬菜生产能力。三是加强监测监管,确保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四是加强信息调度,及时做好市场调剂工作。五是加强防范预警,有效落实防灾减灾各项措施。六是加强人员防护,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2.2月3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设施蔬菜和食用菌生产技术指导意见》(吉农园函〔2020〕2号)。政策要点:主要明确对疫情防控期间设施温室蔬菜和食用菌生产进行技术指导。3.2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大蔬菜生增加市场供应支持政策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7号)。政策要点:明确了六方面支持政策:一是对在田作业温室挖掘产能给予补贴。对在2-4月份温室蔬菜生产扩增面积部分,每亩补助3000元。二是对闲置温室恢复生产给予补贴。对在2月底前恢复蔬菜生产的闲置温室,每亩补助3000元。三是对棚室蔬菜生产给予金融政策支持。四是对新建棚室给予用地政策支持。五是对蔬菜生产技术保障给予支持。六是对芽苗菜和食用菌扩大生产给予支持。

二、备春耕方面

1.2月12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统筹抓好当前备春耕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农发〔2020〕1号)。政策要点:一是全力稳定粮食生产;二是引导农民尽早确定种植意向;三是落实备春耕生产资金;四是抓好备春耕物资准备;五是引导农资企业复工复产;六是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七是提早做好农机具检修;八是做好抗旱播种准备;九是分类推进大田整地;十是适时启动春耕春播;十一是创新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十二是落实重大技术推广;十三是及时做好农情调度。2.近期,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社准备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协同推进备春耕生产工作机制的通知》。政策要点:进一步做好全省春耕生产农资保障,精准落实农业农村部、中华全国供销总社关于全面抓好春耕备耕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不误农时抓好备春耕生产,确保小康之年粮食和农业丰收,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社决定建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协同推进备春耕生产工作机制。一是准确研判当前工作形势;二是认真开展供需对接;三是加强服务指导;四是密切沟通协作。

三、涉农企业复工复产方面

(一)国家层面。2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政策要点:明确六方面20条措施。一是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加强分类指导,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二是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四是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五是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加强培训服务,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六是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二)我省情况。正在制定《进一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拟于近期印发实施,促进我省乡村产业振兴发展。

四、金融方面

(一)国家层面。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政策要点:一是减免农业信贷担保相关费用。二是尽快拨付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三是加大农产品冷藏保鲜支持力度。四是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向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倾斜。五是加大地方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六是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

(二)我省情况。吉林银保监局等单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吉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长银发〔2020〕30号)。政策要点:一是认真执行稳健货币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二是强化金融供给与保障,满足社会公众的金融服务需求;三是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四是畅通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外汇和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五是畅通沟通渠道,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

国家层面:2月6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坚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农明字〔2020〕14号)。政策要点:对需要办理续展的绿色食品企业、基地和检测机构,证书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对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的绿色食品企业减免本年度内认证审核费和标志使用费,对有机农产品企业减收认证费。

六、渔政渔业方面

(一)国家层面1.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4号)。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国市监稽〔2020〕28号)。政策要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除捕捞水产品外,严禁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2.2月11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水产养殖技术指导服务的通知》(农明字〔2020〕16号)。政策要点:强化“菜篮子”产品生产保供,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春季水产养殖技术操作指南》,组织水产科研和技术推广力量,及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恢复生产,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模式,为稳定全年渔业生产打下坚实基础。3.2月15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农办牧〔2020〕14号)。政策要点:确保物资和产品运输畅通,将水产苗种等纳入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切实落实绿色通道政策。促进畜禽水产品产销衔接,疫情况防控期间,对相关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二)我省情况1.2月13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水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吉农渔发〔2020〕4号)。政策要点:防止春季生产发生空塘现象,要求湖库等大水面经营主体根据市场需求情况,适当加大鱼苗投放量和水产品捕捞量,确保今年全省水产品产量稳中有增,满足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密切关注水产品价格变化,及时向养殖企业和养殖户提供水产品供求信息。抽调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等单位组成水产技术服务10人专家服务组,公布专家联系电话,养殖户可随时咨询,第一时间接受水产养殖技术指导服务。2.2月15日,吉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农渔发〔2020〕2号)。政策要点: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贩卖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七、农业信息化方面

2月12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的通知》(吉农市发〔2020〕1号)。政策要点:通过信息化服务,解决农民在农业生产中技术服务难,农资购置难两大难题,做到疫情防控、农业生产两不误。在保障农村农民安全的同时,做好信息化备耕,精准化生产,确保及时播种,一次拿全苗。全面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生产经营数字化、管理服务信息化、乡村管理规范化,带动更多农村农业经营主体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加快推动我省农业信息化、数字化建设进程。此外, 1月23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农明电〔2020〕3号)。1月28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吉农明电〔2020〕4号)。1月28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增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吉农办发〔2020〕1号)。政策要点:主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2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统筹做好各项工作的通知》(吉卫明电〔2020〕77号)。政策要点:一是进一步压紧压实县乡党委政府和村“两委”责任;二是实行村屯封闭式管理;三是进一步发挥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医作用;四是积极组织搞好蔬菜生产供应;五是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和畜禽有序流通;六是提前做好备耕春耕准备工作;七是继续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力度;八是积极做好农民工创业就业;九是广泛宣传引导;十是统筹做好农业农村各项工作。

能源系统政策要点

一、 电力方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一是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二是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三是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全省电力保障工作的通知》(吉能电力〔2020〕6号) 。突出抓好党政军机关、疫情防控机构场所、医疗器械和装备生产企业、铁路民航通讯单位的安全供电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协调电网公司对居民用电客户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确保民生用电需求。

二、 煤炭方面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炭供应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煤炭〔2020〕7号)。优化调运组织,加强产需衔接。要加紧研判春节后煤炭市场需求走势,加强煤炭调出地与调入地的信息沟通,畅通公路运输,积极争取铁路运力支持,做好产运需三方衔接,保障全国电煤库存处于合理水平;优先安排好疫情重点地区以及东北、京津唐等地区的煤炭供应。要严格执行煤炭中长期合同及“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严禁在合同约定以外随意涨价,严禁以各种理由不履行中长期合同,严禁限制煤炭外销。《吉林省能源局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炭供应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林省能源局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复工复产保障煤炭稳定供应的函>的通知》(吉能煤炭〔2020〕27号)。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原煤产量、库存和煤矿复工复产情况日报告制度。每日上午9点前将调度汇总上一日生产煤矿原煤产量、库存和煤矿复工复产情况。及时掌握煤炭生产情况和煤矿复工复产情况,推动疫情期间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进度,助推我省煤炭供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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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疫情  2020  防控  冠状病毒  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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