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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3年01月03日 16:05   来源: 汪清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城乡居民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

(一)县区内地势开阔且绿化树木较少的游园广场;

(二)汪清河两岸;

(三)各乡镇行政村地势开阔、绿化树木较少且不在禁止燃放范围内的场所。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及周边200米以内;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交通繁忙区域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周边200米以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加油站、燃气站、化工企业等)、可燃物资露天堆垛及其它重点消防单位及周边200米以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200米以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等场所及周边200米以内;

(六)公共娱乐场所、商场、超市、便利店、影剧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200米以内;

(七)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200米以内;

(八)重要军事设施及周边200米以内;

(九)公园、苗圃、城市绿化地带和农村柴草垛、粮食存储地及周边200米以内;

(十)重点防火区域;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确需燃放的,必须提前五天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区域燃放。

四、其他规定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等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应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达到犯罪程度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

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10、0433-855788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汪清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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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燃放烟花  200  爆竹  以内  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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