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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要点汇编(第二期)

2020年02月21日 20:27   来源: 延边发布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近期国家和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小编将陆续编发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政策要点,便于您及时掌握。让我们坚定信心,同舟共济,共同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第二期来了解金融系统、税务系统、商务系统相关政策要点↓↓↓

金融系统政策要点

一、 国家(部委)出台文件政策要点

(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一是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二是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四是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便利防疫物资进口。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五是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

(二)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一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适当延长到期日在2020年1月1日后(含续贷、展期)、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期限。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继续执行原合同条款,各项政策保持不变。二是简化业务流程手续。三是切实满足有效需求。四是充分发挥基层作用。五是强化监测防范风险。

(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市场〔2020〕5号)。一是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材料可通过网上报送。二是延长债券额度有效期。三是灵活安排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等相关工作。四是积极支持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发行债券。

(四)《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一是做好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二是加强科技应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提高线上金融服务效率。加强线下配套服务和宣传引导。三是增强使命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四是完善制度机制,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金融服务卫生防疫。加强员工防疫关心关爱。五是改进工作作风,提升金融监管服务质效。

二、 我省出台文件政策要点

(一)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关于金融助力打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保障民生和支持实体经济稳定发展的通知》。一是强化政策引导作用。增加省内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流动性供给,力争当年发放再贷款、再贴现不低于去年同期。二是保持疫情防控相关领域信贷供给。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金融机构要建立清单管理制度,优先予以信贷支持。三是保障融资投放规模和节奏。力争2020年贷款达到2.2万亿元。四是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五是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建设、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力争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进一步。六是保证资本市场平稳运行。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七是做好受疫情影响企业金融纾困工作。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企业金融供给能力。结合行业前景和企业实际,做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及受延迟复工影响企业的金融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八是完善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金融服务。九是发挥地方金融业态优势。政府财政独资融资担保公司对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3%以下;对保障省内民生需求复工、复产的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各地行业监管部门应适当提高担保代偿风险容忍度。十是巩固金融扶贫成果防止因疫返贫。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扶贫地区疫情防控的动态监测,对受疫情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因疫情新增的贫困人口进行信贷需求摸底,及时将符合授信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帮扶范围,灵活调整扶贫小额信贷等金融扶贫贷款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防止因疫返贫。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承担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脱贫攻坚任务企业,可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展期、续贷等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十一是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十二是加大信息沟通和宣传工作力度。

(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吉金局文〔2020〕21号)。金融供给方面。要求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主动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要积极争取总部区域融资政策倾斜,主动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力度,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全力保障融资需求。金融服务质效方面。要求各金融机构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服务通道。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提前考量并优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特殊群体的信贷支持政策,采取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金融服务顺畅方面。各金融机构根据吉林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鼓励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宣传引导,优化线上业务服务系统,增开网络电信服务咨询渠道,通过APP、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办理金融、证券相关开办和交易等业务,提升金融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拓宽融资渠道方面。各金融机构全力加大对吉林省疫情防控关联受困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简化减免相关流程和费用,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做好债券、债权融资计划等投行产品注册发行工作,为疫情防控关联受困企业提供快捷足额的资金支持。对疫情防控关联受困企业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债券允许适当展期。

税务系统政策要点

一、国家出台政策情况

为防控疫情,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先后出台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我省出台政策情况

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0〕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2号)。

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20条措施的通知》(吉税发〔2020〕7号)。

三、相关政策要点

(一)支持防护救治方面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支持物资供应方面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4.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三)鼓励公益捐赠方面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四)支持复工复产方面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2.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商务系统政策要点

一、国家相关政策出台情况

1.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一是严格落实地方属地责任;二是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三是保障道路运输通畅;四是促进农产品流通销售;五是加强活禽交易市场分类管理;六是加快养殖行业上下游企业复产;七是加快信贷支持政策落地;八是强化部门协同配合。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一是压紧压实组织领导责任;二是强化细化联保联供机制;三是动员企业及时开门营业;四是不折不扣做好市场监测;五是做实做细货源对接调运;六是加强宣传做好内部防控。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技术进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将服务企业、帮扶企业摆在技术进出口工作优先位置,切实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一是积极推进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无纸化流程,最大限度推行“不见面”服务;二是配合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技术进出口工作,对于涉及疫情防控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技术进出口业务要快速响应并提供全方位服务。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疫情应对工作,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商务部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全力做好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一是各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二是各商会将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三是各商会将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四是各商会将加强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及时共享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搭建供需对接的桥梁。

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做好商贸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复工营业,保障市场供应。既要发挥大型商业企业保供的骨干作用,也要发挥便利店、社区菜店等中小商贸企业经营灵活、贴近消费者的优势,充分满足居民生活必需品需求,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出贡献。一是组织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复工营业;二是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营业困难;三是指导企业切实抓好疫情防控。

6.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进一步简化进出口许可证件无纸化申领所需材料、进一步优化电子钥匙申领和更新流程。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转报进出口许可证件申请或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件,可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代为转报、签发。

7.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保障流通企业防护用品需要 做好市场保供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20〕42号)。《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一要做好物资核定和保障工作。要确定本地区发挥保供作用的骨干流通企业名单,实行目录名单管理。要摸清一线员工人数,核定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需求数量,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协调相关部门予以优先保障;二要切实发挥防护用品作用。要督促流通企业把防护用品主要用在保障市场供应上,口罩优先分配给一线员工,保障一线员工防疫安全,消毒液主要用在对外经营场所,指导流通企业认真做好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消毒和清洁卫生工作;三要多渠道解决防护物资保障。在把重点企业防护物资列入优先保障范围的同时,要积极组织企业拓宽防护用品保障渠道,通过扩大进口、捐赠、调剂等各种方式,千方百计保障发挥保供作用的骨干流通企业防护物资需要;四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流通企业是经营场所疫情防范工作的主体,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切实承担起疫情防控责任,把防控各项措施做细、做实、做到位。

8.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活服务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44号)。《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生活服务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联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重点从员工管理、经营场所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商品管理和大规模促销活动管理等方面做好疫情防控管理,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开展督导和检查。一是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二是明确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和环节。加强员工管理。加强经营场所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管理。加强商品管理;三是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督导和检查。

9.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对接调运保供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运输保障政策宣传,确保相关流通企业熟知有关政策;二是要指导流通企业严格按要求开展运输,切实提高对接调运保供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帮助流通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帮助企业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现有政策。

10.商务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涉外经济技术展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联系沟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置企业反馈的困难和有关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要积极协调地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等有关部门,结合地方疫情防控和展览业工作实际研究出台政策举措,给予展览企业特殊时期政策支持和服务,指导帮扶企业降低损失、渡过难关。

1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城市生活物资保供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20〕32号)。《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坚持属地原则与联保联供并重、市场原则与政府保障并重、疫情防控与保障供应并重、抓重点与顾全面并重,通过摸清底数情况、强化预警监测、加强物资储备、强化调运配送、做好应急保障、维护市场秩序、动员各方力量等措施,围绕大米、面粉、食用油、肉类、鸡蛋、奶类、蔬菜、方便食品等重要生活物资,完成好重点城市保供任务。

1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疫情应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0〕51号)。《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应对疫情工作的重要性,主动作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惠企政策,指导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复工生产,全力为企业排忧解难。

1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一要分析研判,做好农产品滞销风险的预警防范;二要压实属地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化解本地区农产品“卖难”问题;三要聚焦贫困地区,多措并举带动农产品销售;四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五要及时报送情况,利用线上对接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14.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在两年内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深入对接,构建农产品现代供应链。一是高度重视,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做好应急保供工作;二是因地制宜,科学制定资金支持方案;三是突出重点,切实发挥保供作用。

1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做好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一是积极帮助外资企业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二是加强外资大项目服务保障;三是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四是因地制宜精准帮扶;五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16.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指导帮助走出去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我走出去企业积极做好应对,切实减轻疫情对走出去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进一步推动走出去平稳健康发展。一是高度重视,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二是收集情况,跟进协调解决企业困难问题;三是加强研判,出台政策举措,提出工作建议。

17.商务部办公厅《请继续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全力指导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妥善应对,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指导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严防对外承包工程领域外派人员疫情输出;二是妥善应对部分国家出台的入境管制措施;三是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现场管理。

二、我省相关政策出台情况

1.吉林省商务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商务领域企业平稳健康发展18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从支持商贸企业稳定运营、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支持企业开展投资合作三个方面提出18条具体举措,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强化5项举措,支持商贸企业稳定运营。一是支持和帮助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跨省组织货源,协调落实生活必需品物资绿色通道政策,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二是支持省商业联合会、饭店餐饮烹饪、饮食文化、家庭服务、药品流通、美容美发、石油、摄影、汽车商务、会展、家电维修服务行业协会,为企业恢复经营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动各类生活服务企业发展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三是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推进线上线下融合。鼓励电商平台与物流配送企业开展“无接触服务”。四是推动城市供应链、冷链物流、智慧物流、城乡高效配送、电商与物流协同发展,进一步释放网络消费潜力。五是支持企业举办网络促销专项行动,鼓励开展“线上购车节”“家电节”等网上促销。培育网红经济,支持开展直播带货、社交营销、平台促销。强化8项扶持,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一是鼓励企业进口疫情防疫物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国际、国内物流费用及财务成本给予补贴。二是为企业疫情期间存量订单面临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因疫情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无法履行问题的外贸企业协调国家相关组织开具“不可抗力证明”,降低企业所受损失。三是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不能参展且展位费未返还的,按原标准予以补贴。四是对一季度进出口增幅超过3%的企业,参加年度境内外展会的前3个展位费给予全额资金扶持,第4个及以上展位费给予50%支持。五是对一季度进出口增幅超过3%的企业,在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年度秋季广交会展位给予优先分配。六是对一季度进出口增幅超过3%的企业,给予年度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90%支持,对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予以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全额支持。对疫情期间组织防控物资进口的外贸企业,给予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保费全额支持。七是统筹使用国家、省级外经贸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拓30个国别市场。八是支持企业上线知名跨境电商平台,推动长春、珲春用好用足跨境电商综试区政策,支持建设跨境电商“边境仓”“海外仓”。强化5项服务,支持企业开展投资合作。一是充分利用吉林投资促进平台、吉林投资微信公众号发布省级“双500”项目信息。加强与国内外商协会联络。支持各地以网络视频、微信等多手段开展招商引资。二是针对疫情防控和疫情过后,催生的应急体系新需求和转型升级新需要,再谋划一批重点项目。三是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招商引资项目,积极组织网上对接、洽谈,促进尽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做好项目的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四是对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外资企业,协调外方统筹利用国内技术、资源、要素,尽快复工开工。对因疫情影响洽谈推进的外资项目,通过网络开展多种途径联系沟通,及时向外商提供相关信息。五是对因疫情影响生产及物流等环节导致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及时提供投资合作促进服务。指导企业多渠道收集境外投资合作项目信息,加强境外项目储备。

2.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发挥电子商务企业作用 助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商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就发挥电子商务企业作用,助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商品供应保障工作提出四方面要求,一是发挥电商优势,努力增加商品供应;二是配合相关部门监管,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三是鼓励电商消费方式,阻断疫情传播;四是加强疫情管控,做好企业内部防护。

3.吉林省商务厅《关于鼓励企业扩大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的通知》。《通知》从三方面支持我省企业扩大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一是为减少企业物流成本,对进口疫情防控物资所产生的国际、国内物流费用予以全额补助;二是为降低企业财务等成本,按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三是政策执行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执行日期自2020年1月25日我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之日起,至应急响应结束。

4.吉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和全国商务系统应对疫情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应对疫情生活物资保障工作视频会议要求,进一步落实好“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二是保持协调联动机制有效运转,解决突出问题;三是聚焦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引导企业有序开门营业;四是抓好市场监测,多渠道增加生活必需品采购投放;五是加强正面引导,强化自身防控。

5.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尽快组织商贸企业复工营业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商务部门落实商务部关于指导各地全面动员中小商贸企业尽快开门营业,统筹人员上岗,落实经营场所通风、消毒、人员疏导等内部防控措施,增加购物、餐饮等基本生活服务供给的要求。一方面对正在开门营业的保供企业主体加大指导力度,加强货源组织,特别要加强蔬菜的采购力度,优化库存结构,丰富上市品类;另一方面要在严控疫情的前提下,尽快组织小型超市、便利店、生鲜店、粮油店、餐饮店、烘培店有序开门营业,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6.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商务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商务部门从高度重视商务领域疫情防控、多措并举确保市场充足供应、做好商务领域自身疫情防控、加强市场监测、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扎实做好全省商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

7.吉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外派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含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外派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六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加强对已外派人员疫情排查和处置;二是指导企业从严招选外派人员;三是敦促企业妥善处理外派人员回国休假事宜;四是做好境外物资捐赠的引导工作;五是密切做好舆情工作;六是严格落实疫情零报告制度。

8.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免费在线电子商务培训的通知》。《通知》提出,在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的同时,结合全省电子商务培训工作部署,吉林省商务厅协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拟于近期为我省电商企业和从业者提供免费在线培训。

9.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我省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对接调运保供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从加强运输保障政策宣传、指导流通企业严格按要求开展运输、帮助流通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等三个方面加快解决我省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对接保供工作存在的问题,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生活保供物流畅通。

10.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生活服务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商务部门认清疫情防控严峻形势,紧盯企业员工、经营场所管控、设施设备管理和商品管理等疫情防控关键环节,加强疫情防控检查督导,确保我省生活服务企业(重点领域为零售、餐饮)正常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

11.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保障流通企业防护用品需要做好市场保供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商务部门从摸清重点企业防护物资需求、多部门多渠道筹措防护物资、切实发挥防护物资关键作用、压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等四个方面保障全省流通企业防护用品需要,做好市场保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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