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2月04日 13:12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45号)文件精神,增加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透明度,现将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省内疾控机构向自愿申请核酸监测人员收取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
二、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0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不含检测试剂费用。
三、疾控机构应当在检测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疾控机构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监管。
特此通告。
延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