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19日 10:56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关于修改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11部单行条例的决定》已于2020年1月9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6月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19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11部单行条例的决定
(2020年1月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0年6月19日公布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修改和废止下列11部单行条例:
一、修改部分
(一)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
(二)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发展改革”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删除“旅游”,“住房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3.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人事部门应当会同文化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
(三)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土地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将第八条中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修改为“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4.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土地管理人员”修改为“自然资源管理人员”。
(四)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2.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发改”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国土”修改为“自然资源”,“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住建”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
4.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
5.将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五)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第四款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质监”修改“市场监督管理”。
2.将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将第十条中的“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人社”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六)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做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发改”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国土”修改为“自然资源”,“农业、畜牧”修改为“农业农村”,“住建”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旅游”修改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
2.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4.将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5.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6.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删除“畜牧”,“国土”修改为“自然资源”,“住建”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七)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国土”修改为“自然资源”,“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
3.将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城镇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八)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发展与改革”删除、“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
2.将第二十条中的“林业等相关部门”修改为“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
(九)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采种、放牧、采药、开垦、采石、挖沙、狩猎、捕捞、开矿的;”第七项规定:“(七)砍伐或者损伤致死的。”增加第八项,规定:“(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带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时,保护区管理站要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扑救。”
二、废止部分
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
本决定报经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