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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春季和秋季秸秆禁烧的通告

2020年03月30日 09:26   来源: 延吉融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紧急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48号)精神,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最大限度减少秸秆焚烧带来的大气污染,结合我市制定的《延吉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工作方案》(延市政办发﹝2016﹞68号)、《延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延市政办发﹝2017﹞78号)、《延吉市2017年秋季及2018年春季秸秆禁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延市政办发﹝2017﹞82号),现就春季和秋季秸秆禁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烧物品种类

秸秆、垃圾、荒草、落叶等。

二、禁烧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烧区(限烧区除外)。

三、禁烧时间

每年冬春季(1月1日至5月15日)、秋冬季(10月1日至12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全域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等禁烧物品,均属违法行为。

(二)坚持依法禁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

(三)各镇(街道)作为秸秆禁烧工作实施主体,一是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建立以镇(街道)为单位,村屯(社区)为基础、村民(居民)为单元的三级网格化管控责任体系,积极发挥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职能,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好废弃的秸秆、垃圾、荒草、落叶,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防止出现随意焚烧现象;三是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确保实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留一块黑,不发生因秸秆焚烧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秸秆禁烧目标。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1.对违规焚烧者或土地承包经营者处500-5000元罚款;

2.终止土地流转合同,并由发包方统一进行流转;

3.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欢迎社会监督,形成有利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延吉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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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秸秆  禁烧  焚烧  2017  延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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