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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呢?

2020年04月20日 16:22   来源: 延边税务

问一:2020年国家出台了哪些支持疫情防控增值税税收政策?

答:2020年出台支持疫情防控涉及增值税方面政策文件有:

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问二:这些支持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都有哪些方面的具体内容?

答:这些支持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具体内容:

一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二是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是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是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问三:纳税人享受这些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纳税人享受这些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需要注意事项:

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一)适用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

(二)名单确定: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截至4月10日,通过国家工信部两批、国家发改委一批、省工信厅两批、省发改委四批发布的延边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共有57户,其中,延高13户、和龙11户、敦化10户、珲合9户、安图6户、延吉4户、龙井2户、图们1户、汪清1户。

(三)退税条件: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中规定的期末留底退税条件的限制。只要符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企业,且在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名单这两个条件,就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注意:适用8号公告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增量留底: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五)退税额计算:不考虑进项构成比例因素。增量留底税额×100%,即全额退还增量留底税额。

(六)先申报后申请留底退税

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

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事项:

8号公告第三条: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一)适用主体: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收入的纳税人。

(二)物资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文件、吉发改财金【2020】120号文件,已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一、 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 、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药品

(一)一般治疗及重型、危重型病例治疗药品

α-干扰素、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片(盒)、抗菌药物、甲泼尼龙、糖皮质激素等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二)中医治疗药品

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防风通圣丸(颗粒)、喜炎平注射剂、血必净注射剂、参附注射液、生脉注射液、苏合香丸、安宫牛黄丸等中成药(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苍术、陈皮、厚朴、藿香、草果、生麻黄、羌活、生姜、槟郎、杏仁、生石膏、瓜蒌、生大黄、葶苈子、桃仁、人参、黑顺片、山茱萸、法半夏、党参、炙黄芪、茯苓、砂仁等中药饮片(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试剂

(一)检验检测用品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

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

(一)消杀用品

医用酒精、84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过氧化氢(3%)消毒液、含氯泡腾片、免洗手消毒液、速干手消毒剂等。

(二)消杀用品主要原料

次氯酸钠、双氧水、95%食品级酒精等。

(三)消杀用品包装材料

挤压泵、塑料瓶(桶)、玻璃瓶(桶)、纸箱、标签等。

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产设备

(一)防护用品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服、负压防护头罩、医用靴套、医用全面型呼吸防护机(器)、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一次性乳胶手套、手术服(衣)、隔离衣、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帽(病人用)等。

(二)防护用品主要原料

覆膜纺粘布、透气膜、熔喷无纺布、隔离眼罩及面罩用PET/PC防雾卷材以及片材、密封条、拉链、抗静电剂以及其他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的重要原材料。

(三)防护用品生产设备

防护服压条机、口罩机等。

专用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

(一)车辆装备

负压救护车及其他类型救护车、专用作业车辆;负压隔离舱、可快速展开的负压隔离病房、负压隔离帐篷系统;车载负压系统、正压智能防护系统;CT、便携式DR、心电图机、彩超超声仪等,电子喉镜、纤支镜等;呼吸机、监护仪、除颤仪、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医用电动病床;血色分析仪、PCR仪、ACT检测仪等;注射泵、输液泵、人工心肺(ECMO)、CRRT等。

(二)消杀装备

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机、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器、过氧化氢消毒机、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终末空气消毒机等。

(三)电子仪器仪表

全自动红外体温监测仪、门式体温监测仪、手持式红外测温仪等红外体温检测设备及其他智能监测检测系统。

(四)关键元器件

黑体、温度传感器、传感器芯片、显示面板、阻容元件、探测器、电接插元件、锂电池、印制电路板等。  

生产上述医用物资的重要设备

(三)运输方式:不受限定,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无运输工具承运。

(四)进项处理

免税和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免税收入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五)享受政策方式: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

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事项:

8号公告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一)具体范围:不限制适用主体,不加设免税条件。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汉奸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居民必须生活物资指居民个人所需的货物。其中居民个人指:为居民提供收派服务的直接付款方(支付快递费的人)。

(三)进项处理

免税和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免税收入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四)享受政策方式: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

注意: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四、鼓励公益捐赠的税收政策需要注意事项:

9号公告第三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捐赠途径:

1.间接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2.直接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医院范畴:指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都属于“医院”。但同时必须注意的是,这些医院一定要“承担疫情防治任务”。

各地税务部门除了与当地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联系,请其确定当地的“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范围外,针对捐赠给外地医院的情况,在后期政策核查中,也可以和相关地区税务部门加强沟通,请其协助提供相关地区“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名单,以便准确掌握、执行政策。

(二)捐赠货物范围:不限于医疗防护物资,只要是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货物捐赠都可以享受该政策。

(三)进项处理

免税和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免税收入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四)享受政策方式: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

五、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事项:

(一)适用主体: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注意,个体工商户中也会有一般纳税人,但一般纳税人是不能享受此项政策的,即使是一般纳税人中适用3%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也不适用。

(二)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征收率为3%的应税项目享受减免政策。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比如出租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等,仍然需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注意:13号公告规定的3%征收率(预征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三)征收率判定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的征收率或者免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5月期间的,可以适用免税或者减征政策。

(四)销售额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五)预征率调整

一是预征率的下调,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预缴项目。一般纳税人预缴项目的预征率仍维持不变。

二是只调整预征率为3%的项目。涉及不动产、预征率为5%等预缴业务,都不在此次预征率调整范围内。

三是由于湖北和其他地区政策有差异,需要按照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居住地)适用政策。

(六)政策衔接

自2019年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标准以后,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再加上发生疫情以后,又出台了生活服务业等相关行业的免税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与此次复工复业政策并不矛盾,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依然可以享受其他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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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增值税  疫情  2020  物资  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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