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19日 06:18
舒兰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中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我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形势严峻,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国家、吉林省、吉林市和舒兰市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全体市民必须自觉遵守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命令,积极配合扫码、测温、登记、防疫等工作,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
二、全体市民必须严格遵守居家隔离规定,做到“不出门、不串门、不上街、不聚集”,普通封闭小区原则上每个家庭每2日只允许1名家庭成员外出1次采购生活物资,除疫情防控工作、生病就医、突发事件处置等生活必需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外出。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主动报告、不如实登记、不居家隔离或违反“封城”“小区封闭”“居家隔离”等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给予从重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发热、乏力、干咳等急性呼吸道症状,不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或刻意隐瞒疫情、拒绝接受检测、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四、对阻碍或妨害疫控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扰乱疫控工作秩序、伤害疫控人员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散布谣言、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予以散布、传播等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舒兰市公安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