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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公安局关于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2020年07月06日 17:52   来源: 敦化市公安局

敦化市公安局

关于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据公安部、吉林省公安厅《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线索应当认真受理,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举报人联系方式,及时开展核查。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四条:群众举报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收缴军用枪1支,民用枪(猎枪、口径枪)1支或者气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等2支以上枪支,仿真枪10支或者军用子弹50发、民用子弹100发、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至3000元以下奖励;收缴数达到上述最低收缴数5倍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收缴数量特别巨大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或者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炮弹、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至1000元以下奖励;收缴数达到上述最低收缴数5倍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收缴数量特别巨大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视情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2000元至5000元以下奖励;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特别重大案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5000元至50000元以下奖励。

(四)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打掉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对破获特别重大或部督、省督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奖励。

(五)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收缴管制刀具30把、弩15把、仿真枪15支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至1000元奖励;收缴数达到上述最低收缴数5倍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至3000元以下奖励;收缴数量特别巨大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0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六)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剧毒化学品20克或易制爆化学品5000克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至1000元以下奖励;收缴数达到上述最低收缴数5倍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至3000元以下奖励;收缴数量特别巨大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0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七)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或持枪杀人、伤害、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重大或部督、省督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奖励。

(八)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证属实,但破获、收缴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器具等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本条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条中所指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应经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或部门鉴定确认。

第五条:举报情况涉及第四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原则上只奖励首先举报人,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时间、举报信息、准确程度等提出奖励意见。多人联名共同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份额;协商不成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举报人所起作用进行分配。

第六条:举报人接到领取奖励的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要说明举报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七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布的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进行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举报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应是公安机关未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依据本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吉林省敦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邮政编码:133700;

(二)举报电话:110;(0433)6570110(带传真);(0433)6570152。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敦化市公安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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