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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力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

2021年03月31日 12:04   来源: 延边广电全媒体新闻采编中心

吉林省政府3月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解读《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宣布吉林省推进数字化发展,促进大数据应用,成为全国第五个出台大数据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的出台,将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有关工作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下来,全面规范了公共数据采集、归集、应用、安全等全过程管理的内容,彰显了吉林省推动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决心和力度,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将呈现健康高效的发展态势。

《条例》包括“总则”“数据处理”“发展应用”“促进措施”“数据安全与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1条。

(一)明确了管理部门

《条例》规定了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大数据发展应用协同推进机制,统筹规划全省数字化基础设施。确定了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并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政数部门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相关职责。

(二)建立了大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体系

立足于对公共数据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条例》明确了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公共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应用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质量、安全、管理等标准,促进公共数据管理规范化;《条例》要求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数据的采集归集、目录编制、互联共享、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三)强化了省大数据平台的核心作用

《条例》规定了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建设、管理省大数据平台,本省公共数据应当通过省大数据平台予以归集、治理、共享和开放。并强调了各地、各部门已有的公共数据平台应当与省大数据平台有效对接,非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迁至省大数据平台,已有的公共数据应当向省大数据平台开放。以及规定了新建、扩建本地、本部门公共数据平台,应当符合全省数字化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要求,并与省大数据平台有效对接。

(四)规定了依目录进行管理的机制

《条例》规定了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的编制规范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的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数据目录。强调了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按公共数据目录采集公共数据,并将采集或者产生的公共数据向省大数据平台归集,实现公共数据集中存储。

(五)大力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

在数据共享方面,着眼于破除信息孤岛,明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将公共数据的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授权共享和非共享三类。在数据开放方面,明确数据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类,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的高价值数据应当优先开放。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不仅是行政机关,全省公用事业企业、社会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将依法采集或者产生的数据向省大数据平台归集,用于共享开放。

(六)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

《条例》提出促进大数据资源在更多领域应用,发挥大数据政用、商用、民用价值,明确了在农业、制造业、服务业、民生服务、社会治理、政务服务、社会信用等方向深化大数据的创新应用。同时,《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在项目支持、金融支持和人才引育等方面应当加强政策支持。

(七)强调数据安全和法律责任

我省《条例》高度重视安全体系的建立,提出了数据安全管理、风险评估、安全监测预警和安全应急处置等机制,明确各不同主体对数据安全保障的责任义务。同时,《条例》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或未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和共享开放要求,建设平台或者政务信息系统,造成重复建设或影响共享开放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及责任主体将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记者站: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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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共数据  数据  共享  条例  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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