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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依法公诉权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08月12日 16:24   来源: 延边广播电视台全媒体新闻采编中心

到了夏天,一碗新鲜的小鱼汤成为了汪清县域百姓的心头好,河边垂钓、捕鱼的人也就多了起来,这鱼汤虽好喝,但非法捕捞可使不得,这不我们案件当事人权某某,鱼汤没等喝到嘴里,人却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上了法庭。

8月11日,汪清县人民检察院对权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起公诉,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07月15日13时30分许,权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电鱼器在汪清县东光镇沙金沟养鱼池门前的河道内捕捞老头鱼(学名:葛氏鲈塘鳢,又名山胖头、沙姑鲈子、还阳鱼)、柳根鱼(学名:拉氏鱥、湖鱥和真鱥的统称)、花媳妇(学名:东北黑鳍鳈)等各类河鱼,共计46条。

根据《吉林省2021年禁渔期公告》及《汪清县2021年禁渔期通告》规定,汪清县2021年禁渔区为县域内所有自然水域和人工水域,自然水域禁渔期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人工增养水域禁渔时间为6月20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权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权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向汪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且渔获物数量较少,建议对其单处罚金一千元。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

检察官说法:

1、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禁渔区与禁渔期是什么意思?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3、哪些工具、方法是禁用的?

逆变器、声呐(无鳞鱼)诱捕机、手抛网、丝网、底拖网、地笼、电鱼舀、吊网、炸鱼、毒鱼、电鱼、鱼鹰捕鱼、敲(舟古)作业等。

检察官呼吁:让我们共同携手,自觉抵制禁渔区、禁渔期捕捞行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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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禁渔期  汪清县  捕捞  禁渔区  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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