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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关于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事宜的通告

2021年09月22日 10:58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确保维修资金正常申请使用,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业主申请房屋转让、抵押时,应当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提供已足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代交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第九条“已经建立维修资金制度的区域,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要审验维修资金票据,没有维修资金票据的不予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规定,现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事宜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房产管理部门需审核该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业主在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将作为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必备案要件,进入房屋档案。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房屋管理中心提供已办理初始登记房屋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明细。房屋管理中心在办理转移、抵押手续时,需审核该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情况,未足额交存的应及时办理交存手续,并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凭证》。

四、 历史遗留项目或不属于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范围的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向房屋管理中心出具《不予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知单》。

五、 此通告自2021年9月22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告

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延吉市房产管理中心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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