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3日 11:01
近日,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做不起诉。
据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承包施工延吉市某某工程过程中,拖欠杨某某等34人的工资合人民币三十余万元。延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王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在限期内王某某仍未支付拖欠工资,杨某某等人遂到延吉市公安局报案。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在案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其家属已将所拖欠工人工资款全部发放给涉案农民工,且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对其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后悔不已,主动检讨自身错误并承诺永不再犯。经承办检察官向涉案劳动者询问,涉案劳动者均表示已收到拖欠工资,不再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经研究讨论,承办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涉及“民营企业”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深入表层刨析原因,着重听取了涉案农民工真实诉求,一切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前提。
对违法违规民营企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未辅”的原则,小惩大诫,侧重于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教育。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民营企业依法予以严惩,起到震慑作用;但对事出有因,案发后积极寻求补救措施的民营企业,可以在法定范围内酌情减轻处罚,缓和民营企业与农民工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报酬引起的矛盾纠纷。
接下来,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采取“刚柔并济”的处理方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与农民工劳动者之间劳务雇佣市场的良性发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通讯员:崔峰、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