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25日 16:48
“您向我们申诉的问题经多方沟通,已经得到解决,汪清县公安机关已经同意为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检察官将一起申诉案件的办理结果告知了申诉人。
“我谨以此信向吉林省汪清县检察院检察长及全体工作人员表示敬意……”1月14日小李为汪清县人民检察院送来了感谢信。
一纸“证明”无从求助 检察来监督
2021年10月15日,小李在与当地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无果后,无奈之下,向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检察机关按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让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在接到申诉后,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要求承办检察官一定要认真核实情况,积极与公安机关协调,守护好孩子的未来。
通过查阅卷宗、询问小李,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小李因出国就业需办理签证,在办理过程中领事馆要求其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在开具过程中民警查询到2005年,尚未成年的小李(化名)因犯抢劫罪被汪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故拒绝为其出具。
●《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只有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可以查询被封存的犯罪记录。
《刑法》第一百条也作出规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封存犯罪记录并不是指消除或删除犯罪记录,而是为了严格限定犯罪记录的查询权限。在司法实务中,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公安机关从相关系统中能够提取申请人的违法记录,故称无法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此举却违背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88条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如需要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为维护小李的合法权益,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汪清办案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召开了听证会,在会上,我院为与会代表详细解读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立法初衷和相关法律规定,并充分听取了充分听取妇联、教育局、司法局等各方意见,均同意本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为申诉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11月3日公安机关为小李开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解决了小李就业难题。
个案监督促提高 完善机制护成长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旨在弱化其“标签”心理,使其入伍、就业不受影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落实不仅能够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矫治,防止再犯,也能够促使未成年犯罪人回归正常社会生活,有利于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切实解决当前汪清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涉罪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汪清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此案为契机,积极与各相关单位进行协商沟通,推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范化运行,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涉案未成年人“未来”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