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15日 18:14
当前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压实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好解除隔离人员居家健康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监测人员范围
1.解除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需要健康监测的人员。
2.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其他低风险地区来返珲人员。
3.其他经专业人员评估需要进行自我健康监测的人员。
二、监测工作要求
1.在健康监测期间,每天早晚两次进行自我体温测量、健康监测(观察自身有无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不适症状),做好登记并上报居住地社区(村)健康监测管理员。
2.健康监测期间,非必要不外出。确须外出时,应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做到不出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参加聚餐等聚集性活动,并如实记录行动轨迹、接触人员等信息,及时将信息报送社区(村)健康监测管理员。
3.健康监测人员要按照健康监测管理员通知要求,在健康监测第4、第7天到社区指定地点进行核酸检测(外出时须做好防护、保持1米社交距离,返回后及时消毒)。
4.健康监测期间,和共同居住的其他成员保持1米安全距离,并做到分餐、分住、分生活用品,戴口罩、勤洗手、勤消毒、勤通风。
5.健康监测期间,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干、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应当及时向社区(村)健康监测管理员报告,按规定转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诊治。
三、开展监督问责
1.鼓励群众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人员和行为进行举报,督促居家健康监测人员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2.对不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予以追责和处罚。对不配合居家健康监测措施,情节严重、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珲春市疾控中心举报电话:0433-7513813
珲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