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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正当的“个人喜好”,不该有的“心灵手巧”!

2024年03月28日 11:17   来源: 延边州人民检察院

问:钢管变枪管,铅块变子弹,您看行不行?

答:非常“刑”!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司法机关准判你“刑”!

近日,由和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申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一案,在和龙市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2022年2月至2023年10月期间,被告人申某某以个人喜好、娱乐、收藏等目的,从网络购物平台多次购买无缝钢管等材料后,加工拼装成1把手动式可发射火药的单管枪支以及190发弹药。经鉴定,从被告人申某某处查获扣押的疑似1枪支、190发弹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弹药。

被告人申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宣读了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定罪量刑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判决,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对公安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施严格管控,切勿因个人喜好、娱乐、收藏等目的,将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数量达到上述规定最低数量标准的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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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枪支  非法  弹药  邮寄  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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