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1日 14:28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起,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专家提醒】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实施管理,请相关主体对照《目录》,享受该项优惠。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将“是否列入《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申请人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等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专家提醒】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请相关主体对照《目录》,享受该项优惠。同时,需要关注购置时间。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专家提醒】相关主体享受该项优惠,须重点关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目前,《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 年修订)》中的鼓励类产业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 年修订)》中的西部地区产业;第二部分为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同时,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主营业务收入指标方面,相关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须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专家提醒】相关主体享受该项优惠,须重点关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目前,《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 年修订)》中的鼓励类产业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 年修订)》中的西部地区产业;第二部分为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同时,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主营业务收入指标方面,相关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须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主要内容】《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于2020年5月14日生效,其中第六条政府投资的规定适用于2020年5月14日或以后支付的所得,其他条款的规定适用于202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专家提醒】第四议定书对《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及相关议定书(以下简称《安排》)作出修订,主要内容如下:一是修改《安排》的序言,《安排》的作用包括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通过逃避税行为造成不征税或少征税;二是关于人的范围,纳入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三是修改了双重居民实体的加比规则,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需由双方主管当局尽力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其居民身份;如果双方主管当局未能达成一致,则该人不得享受《安排》规定的任何税收优惠或减免,但双方主管当局就其享受《安排》待遇的程度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除外;四是修订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的条件和独立代理人的排除情形,并同时解释了紧密关联企业的定义;五是财产收益条款修改为: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如在合伙或信托中的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在转让行为前三年内的任一时间,这些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六是增列了“享受安排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即“主要目的测试”;七是增列政府投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