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05日 14:36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从4月7日0时起,对延边州内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社会车辆通行实行交通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州内县(市)间国省干线公路通行的社会车辆,不实行交通管控及防疫检查。
二、在州内县(市)间高速公路通行的社会车辆,司乘人员均需提供行程码,无异常即可放行。如司乘人员14天内有州外旅居史,需同时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核酸检测证明或核酸检测证明超过48小时的,由防疫检查站进行抗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放行。
三、从州外低风险地区驶入延边州的社会车辆。一是司乘人员均需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行程码,无异常即可放行。二是无核酸检测证明或核酸检测证明超过48小时的,实行落地抗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放行。三是由防疫检查站发放《外地人员疫情防控告知书》,司乘人员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
四、从州外涉疫地区驶入延边州的社会车辆。一是倡导非必要不驶入。二是对确因特殊需要驶入的,按照《吉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人群精准防控工作的通知》(吉防办明电〔2022〕144号)要求,由目的地集中隔离管控工作组闭环转运至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隔离期间费用自理。
五、对跨地区到延边州开展备春耕生产的车辆及司乘人员、出租车及司乘人员,由所到县(市)按照前四项管控办法执行。
六、在执行上述管控办法外,珲春市继续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口岸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七、解除交通管控时间另行通告。
附件:1.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州界及高速公路口防疫检查站
2.疫情防控承诺书
延边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4月5日
附件2
疫情防控承诺书
根据 县(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本人承诺:
1.所提供信息均真实有效。
2.如实报告来(返)延前14日内是否有重点疫情地区旅居史、近期是否有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史、是否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肌肉酸痛等不适症状。
3.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4.自觉配合所在单位和政府部门开展日常健康状况监测,社会车辆、其他车辆及人员健康监测期间不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不去人员密集场所;外地物资运输人员在延期间全程不下车、不与当地人员直接接触。
如未按规定报告个人信息或瞒报、谎报疫情防控相关信息,本人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 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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