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严惩!吉林省公安机关依法打处4类9起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
2020年02月08日 07:0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吉林省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处理一批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有力保障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进一步发挥法治对疫情防控工作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省委政法委协调省公安厅汇总梳理了近期部分涉疫情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将陆续予以公布。现公布4类9起案件:
一、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王某某,男,1970年3月出生,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2020年1月19日回长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依法对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张某某涉嫌诈骗案
张某某,男,1998年1月出生,松原市居民。2020年1月以来,张某某利用疫情期间部分群众购买口罩的急切心理,通过微信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收取钱财后将被害人“拉黑”。现已查实诈骗案件3起,涉及云南、甘肃、安徽等地,涉案金额12000余元。2月2日,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经过缜密侦查成功将其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张某等人4起妨害公务违法犯罪案件
案例1:张某,男,1972年2月出生,长岭县巨宝镇西安村的村民。2020年2月2日11时许,张某驾驶一辆遮挡号牌的银灰色捷达车欲通过前郭县乌兰图嘎岱音村防疫卡口检查站,前郭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示意其停车检查。工作人员打开驾驶员一侧的车门后,张某因故意遮挡号牌怕被交警处罚,意欲逃脱,突然加大油门将工作人员拖行10余米。随后,张某被驾车赶到的民警抓获。经医院初步诊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手部擦伤,肩部扭伤。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已被刑事拘留,其遮挡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移交交警大队另案处理。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2:王某,男,1976年3月出生,乾安县余字乡岁字村村民。2020年2月2日,王某外出返乡后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小组工作,故意隐瞒从山东胶州回村、拒绝说明返乡途中接触人员,并言语威胁疫情防控组工作人员。乾安县公安局余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并将违法行为人王某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经对王某询问,王某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小组工作,故意隐瞒从山东胶州回村、拒绝说明返乡途中接触人员,并言语威胁疫情防控组工作人员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某已被乾安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7日,并处300元罚款。
案例3:李某,男,1983年8月出生,龙井市安民派出所辖区的居民,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同车厢人员。2020年1月30日12时许,龙井市公安局安民派出所民警和市卫健局、社区工作人员找到李某,告知其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应当居家进行隔离,不得出入公共场所。李某当场答应工作人员的要求,并在市卫健局出具的医学观察告知书和健康告知书上签字。1月30日17时,社区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例行随访时发现,李某已离家不知去向。龙井市公安局派出民警全力查找李某,最终在前往长春的高铁列车上查找到了李某。安民派出所民警和市卫健局工作人员连夜赶赴长春将李某带回,并将其安置在龙井市医院进行强制隔离观察。目前,龙井市公安局依法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的李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案例4:黄某,男,1971年10月出生,吉林—江源客车车长。2020年1月27日,黄某在明知政府下发暂停全部道路客运班车和旅游包车营运的公告后,依然心存侥幸利用大巴车偷偷载客17人,在行驶至白山市江源501卡点时被防控相关部门拦截,工作人员对车上所有人员测量体温后,发现一人存在发热状态,立即将其送往疾控中心就诊,其他人被隔离,虽然最终确认发热之人并非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但依旧造成社会恐慌。1月31日,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城墙派出所民警将黄某抓获,黄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人黄某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300元。
四、张某等人3起造谣传谣违法犯罪案件
案例1:张某,女,1997年12月出生,梅河口市居民。2020年1月27日8时,张某瑜使用新浪微博编造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最新疫情地图’长春昨天已经死了一个,7岁小女孩,没有药治”,浏览次数达到6020次。梅河口市公安机关迅速行动,与长春市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后,确认没有此疫情通报,系虚假信息。办案民警迅速调查,并于13时查获造谣者张某瑜。犯罪嫌疑人张某瑜对编造谣言、传播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瑜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2:李某,女,1985年4月出生,延吉市居民,金某某,男,1974年1月出生,延吉市居民。李某在其微信群中发布“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前天晚上从武汉至长春,长春到长白山,长白山到延吉市,今天确诊为该病患者,现被医院隔离,这条消息是州党委通知的内容可以相信”的虚假消息。后金某某在未确认真伪的情况下,又将此虚假信息转发到2个微信群内。延吉市公安局公园派出所民警接警后依法将李某、金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询问,李某、金某某对自己通过微信群中发布、转发虚假消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李某行政拘留7日,对违法行为人金某某行政拘留5日。
案例3:许某某,女,1984年12月出生,桦甸市新华街道辖区居民。2020年1月29日12时许,许某某听说“桦甸市确诊的一男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从发病到已死亡只有一周时间,其母亲也被感染在医院隔离,还有20多人被感染没有隔离”等不实消息,在没有进行必要核实的情况下,便利用微信散布此疫情谣言,致使该消息被大量转发、传播。 公安机关于1月31日将许某某传唤到案,其对散布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桦甸市公安局以散布谣言对违法行为人许某某行政拘留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