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图县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工作的通告
2021年12月16日 18:04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图县进口冷链食品
疫情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消除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做好我县进口冷链食品监督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报备制度凡是从安图县以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含经营销售、餐饮消费、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于食品到达 24 小时前,如实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批批索证索票和查验核对《消毒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冷链食品溯源码(以下简称三证一码),针对无“三证一码”的或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采购、不得销售、不得使用。
二、全面应用“吉冷链追溯平台”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及第三方冷库、储备商品冷库等相关服务提供者,必须全面应用“吉冷链追溯平台”,从县外进入我县的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必须通过“吉冷链追溯平台”打印“追溯码”并按最小销售单元在产品包装上粘贴。同时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餐饮消费的单位,必须建立进销货台账(含批发和零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进(销)货日期、供货者(购货者)信息,查验“三证一码”信息,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并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吉林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贮存、经营销售环节必须实行“三专”即专区贮存、专用通道、专柜销售,实行消费实名登记或扫码支付销售,确保全程可追溯。
三、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者及第三方冷库对无中文标识、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未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对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义务的,对不使用“吉冷链追溯平台”的,对不落实三专管理的,对不赋码销售的,对不索取消毒证明及落实预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强化部门协作,确保防线稳固各行业部门要进一步履职尽责,强化沟通协调,再细致部署,再细致排查,再细致管控。负责卡点部门要重点对入安关口的货运车辆进行排查;城管部门要加大对流动摊贩的监督管理,对擅自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商贩严格管控;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到正规经销点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同时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大集的监管,切实发挥乡镇村屯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监督作用,对流动货车售卖行为加强排查管控;市监、工信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进口冷链经销点、农贸市场、商超等监管力度,确保物防防线稳固;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核酸采样、消杀等措施落实;公安部门要按照防控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商贩进行严肃处理。
五、做好应急处置,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涉疫阳性产品,要按照省防控办关于涉疫食品应急处置有关要求,有效激活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按照涉疫进口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要求,由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对涉疫食品进行风险研判,明确处置措施,及时开展后续处置,有效控制新冠病毒传播风险。要畅通投诉举报通道,鼓励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监督,凡发现进口冷链食品未报备、三证不全、未赋码销售或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立即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六、提升安全意识,加强个人防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进口冷链食品时,应选择正规超市或市场,关注食品产地、来源、进口食品检疫等相关信息和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食品标签内容,保证食品经过检疫并在保质期内。购物时正确佩戴口罩、避免用手直接接触产品,购物后应及时洗手,洗手前不碰触口、鼻、眼等部位。海淘、代购境外冷冻食品,要关注海关食品检疫信息,做好外包装消毒。
安图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