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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报

2022年03月31日 17:58   来源: 延边州公安局

延边州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查处

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报(三)

近期,延边公安机关严格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依法严厉惩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查处了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影响防疫大局,威胁群众健康安全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报如下:

案例一:徐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2022年3月20日15时许,汪清县居民徐某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不真实言论,给社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汪清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徐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例二:延吉市河南街某旅店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2022年3月14日10时左右,延吉市河南街某旅店明知延吉市实行静态管理管控的情况下继续营业。延吉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旅店实际经营者王某某罚款二百元处罚。

案例三:杨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图们市居民杨某违反所在地对其隔离管控决定,分别于3月17日晚、3月18日清晨、3月19日晚擅自出入隔离管控状态的汪清县闹枝沟村,往返图们市家中。图们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杨某行政拘留6日处罚。

案例四:延吉市某电竞宾馆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3月14日13时至22时期间,延吉市某电竞宾馆在明知延吉市人民政府全面实行静态管理期间继续营业,延吉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电竞宾馆经营者李某某罚款二百元处罚。

案例五:季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2022年3月12日16时,珲春市居民季某某翻越管控小区大门外出,同时发布朋友圈炫耀,并在某业主微信群内公然侮辱他人,发泄心中愤懑情绪,随意借事生非。珲春市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季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社会义务,积极配合开展防疫工作,严守法律法规和各项防疫要求,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扰乱公共秩序、散布谣言、谎报信息、阻碍执行职务和伪造、变造吉祥码、行程码、通行证等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

延边州公安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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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延吉市  2022  处罚法  公安局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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