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30日 17:43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为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专业化水平,高质效办理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推动“检察护企”和“检护民生”两个专项行动落地生根,2024年5月,和龙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专题培训、联合执法、赴外普法等多种途径,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持续提升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能力,强化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强化队伍建设,练好检察业务“基本功”】为了不断提升检察干警对知识产权的准确理解和实践应用能力,高质效办理每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和龙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以“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为主题的专题培训会。培训环节以实务需求为导向,结合5起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和研究,从实体方面对商标侵权的主观明知认定要素、电子数据的提取和审查、犯罪金额统计等常见的难点问题进行深度分析,从程序方面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证据收集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和规范案件侦查取证工作等提出了严格要求。在研讨交流环节,检察干警结合自身工作实践,通过法条解读、观点阐述、案件交流等方式分享经验,共同讨论解决路径,形成了主动延伸检察职能,以三种履职助推高质效办案的工作理念。
【强化检行衔接,打好联合执法“组合拳”】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以及吉林省委政法委《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和龙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能动履职、综合履职,组织公安、市监、烟草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企业,共同开展了以“强化检行衔接,凝聚部门合力,强化安全生产,保护知识产权”为主题的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此处活动聚焦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日常消费品、烟草制品、消毒产品、服饰箱包和文化产品等领域的安全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对商标侵权、假冒专利、销售侵权盗版文化产品和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细致地检查,共检查相关商户30余家。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引导商户合法合规销售经营,杜绝侵权假冒产品进入店面,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注重普法宣传,营造知法守法“氛围感”】为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法治氛围,和龙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治宣讲团走访社区,开展以“普法零距离、宣讲入人心”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活动中,检察官通过悬挂横幅、展板展示、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咨询台、现场答疑解惑等多种形式,结合典型案例,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群众普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检察机关的职能,针对常见的侵权假冒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和讲解,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侵犯假冒商标商品,预防甄别假冒商品,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次普法活动共出示展板1个、横幅2条、发放宣传单100余份,接受知识产权问题咨询10余次,进一步强化了群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理解。
下一步,和龙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新时代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创新普法宣传方式方法,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企业群众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营造一个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服务商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和龙市人民检察院通讯员陈树人、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