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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公安局关于对拒不遵守静态管理规定行为依法处置的通告

2022年03月23日 10:00

为依法严格执行静态管理规定,持续巩固我州疫情防控成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对不遵守静态管理规定,私自外出或利用警车、救护车、防控人员用车等外出逃避管控,违反政府通告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处罚。

2.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对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或冒用、伪造疫情防控通行证试图跨区域通行的,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对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职人员参与、协助上述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边州公安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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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处罚法  第五十  防控  治安管理  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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