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招聘物业过程未开业主大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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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招聘物业公司过程中,未召开业主大会,也未经任何业主委托授权,已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小区业主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已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并且对业主委员会主任追责,请有关部门给一个明确的答复
已回复 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已审核    2019-07-12 14:21:12

已转办  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07-12 14:21:12

已受理  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07-13 14:30:03

已回复  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07-16 09:02:19

问政答复
处理部门: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07-16 09:02:19
尊敬的市民,您好!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如您还有其他物业相关的问题请致电我局物业办电话:226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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