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延吉市民政局有关遗属补助与低保待遇的相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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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给民政部门咨询有关烈士遗属申请并被批准享受烈士遗属待遇时,是否会被取消低保户待遇一事,是由延吉市民政局于2019年8月16日答复的。我认为这个答复不准确,不够严谨,只讲了第十条内容,没讲第十二条内容。经查《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2014第4号》原文: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医疗补助金及其他临时救助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我认为这里你局混淆了概念,即"遗属补助金"和"抚恤补助金"是不同的概念,抚恤金不应纳入"家庭收入"范畴,应当区别看待。 因此,即便我的母亲将来享受烈士遗属待遇,也不应取消低保户待遇。 我看到回复内容后,曾给延吉市民政局打电话表示认可回复内容。但后来仔细研判文件原文,我觉得这个回复内容是不准确的。因此建议你局,如果觉得我的看法是正确的,希望更改回复内容或者予以澄清,以免给人们带来不应有的误解。如我的理解是不对的,请批评指正。谢谢。
已回复 延吉市民政局

已审核    2019-08-19 08:13:21

已转办  延吉市民政局  2019-08-19 08:13:21

已受理  延吉市民政局  2019-08-20 08:30:04

已回复  延吉市民政局  2019-08-20 08:51:51

问政答复
处理部门:延吉市民政局 2019-08-20 08:51:51
尊敬的市民,您好!
您好: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按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医疗补助金及其他临时救助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第十条规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主要收入项目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费、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根据您的叙述,您母亲已享受或未来将享受的待遇是遗属补助金,并非是《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医疗补助金及其他临时救助金。故此收入属转移性收入,应核算为家庭收入。如您还有相关疑问,请电话咨询社会救助科2617808。回复人:金基俊,电话:2538223;主管领导:管延伟,电话:25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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