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给民政部门咨询有关烈士遗属申请并被批准享受烈士遗属待遇时,是否会被取消低保户待遇一事,是由延吉市民政局于2019年8月16日答复的。我认为这个答复不准确,不够严谨,只讲了第十条内容,没讲第十二条内容。经查《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2014第4号》原文: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医疗补助金及其他临时救助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我认为这里你局混淆了概念,即"遗属补助金"和"抚恤补助金"是不同的概念,抚恤金不应纳入"家庭收入"范畴,应当区别看待。
因此,即便我的母亲将来享受烈士遗属待遇,也不应取消低保户待遇。
我看到回复内容后,曾给延吉市民政局打电话表示认可回复内容。但后来仔细研判文件原文,我觉得这个回复内容是不准确的。因此建议你局,如果觉得我的看法是正确的,希望更改回复内容或者予以澄清,以免给人们带来不应有的误解。如我的理解是不对的,请批评指正。谢谢。